試管嬰兒手術做一半丈夫去世,妻子想繼續手術被醫院拒絕,怎么...
再婚夫妻
求子之路布滿荊棘
“試管嬰兒”手術期間
丈夫突然去世
一邊是真情寄托
一邊是法律原則
妻子第三次手術能否如愿進行?
案情回顧:兩次試管手術失敗,丈夫去世,醫院拒絕第三次手術
李女士和葉先生雙方再婚組成家庭后,一直想擁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孩子。經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現文成縣衛生健康局)批準,兩人符合法定條件,可生育一子女。而因李女士身體情況,2018年12月14日,李女士、葉先生與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簽訂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
2019年3月7日和7月20日,李女士兩次行經取卵術,但第一次因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過低,第二次因早期妊娠,兩次手術均以失敗告終。更為不幸的是,第二次手術后第20天,丈夫葉先生因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接連遭遇丈夫死亡、手術失敗、流產的多重打擊后,李女士與公婆商量并決定做第三次嘗試,解凍胚胎后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醫院認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規定,予以拒絕。
醫院組織倫理委員會討論后認為:第一,體外受精移植手術須在夫婦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而李女士配偶已亡故,無法按上述規定實施。第二,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和倫理原則明確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李女士現處于單身狀態,繼續移植不符合該規定。且出于保護后代的原則規定,若繼續通過胚胎移植手術,李女士的孩子出生面臨單親環境,可能對其成長不利。
法院判決:其情感人,生育權應當被保護
一邊是明確的規定,一邊是失去獨子的父母和喪偶妻子的殷切期盼,法院的決定非常暖心,“冷凍胚胎系由卵子與精子結合而來的人體衍生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術及高齡生產的風險后,仍執意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葉先生父母作為失獨老人,“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冷凍胚胎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移植冷凍胚胎既能為葉先生生育后代帶來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撫慰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
一審判決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繼續履行其與李女士的醫療服務合同,為李女士解凍胚胎并繼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爭議解釋:與“知情同意”、“社會公益”、“保護后代”原則并不沖突
審理中,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辯稱理由有三:
第一,醫院認為李女士的主張,因葉先生已故,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則。
法院認為,知情同意原則系對夫妻雙方知情權以及胚胎處置權的保障。葉先生已亡故,葉先生父母對李女士處置胚胎沒有異議,因此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處置權。醫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亡故的情況下,仍要求夫妻簽署知情同意書并以此拒絕為李女士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顯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李女士的生育權。
第二,醫院認為李女士的主張不符合社會公益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李女士現屬于喪偶的單身婦女,但她與丈夫葉先生在術前已符合法定條件獲得批準可生育一子女,其主張移植冷凍胚胎沒有損害社會公益,醫院將其擴大解釋為單身婦女并以此拒絕為李女士移植,顯屬不當。
第三,醫院認為李女士的主張不符合保護后代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移植冷凍胚胎會產生兩種結果。其一是移植成功,醫院的辯稱主要考慮移植成功后可能對后代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此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作出聲明,葉先生系獨子,李女士與葉先生雖是二婚,但二老將李女士視為女兒,家庭關系非常融洽,承諾將浙江省某處房產作為未來孩子出生的居住地,并傾盡所能給予孩子最好的撫養條件。
如果移植成功未來出生的孩子是葉先生的唯一后代,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的家庭關系融洽適合孩子的成長,且目前也沒有證據及研究表明單親家庭可能對孩子產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故法院對醫院的該抗辯不予采信。
另一種結果是移植失敗,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也明確表示,胚胎移植手術的風險自行承擔并對手術結果的成敗都作了充足的準備,即使失敗了,也能減少遺憾。
法院認為,李女士作為冷凍胚胎的母親,有權對胚胎進行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將案涉胚胎移植。冷凍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體內才有可能發展成為胎兒,李女士主張繼續醫療服務合同,將胚胎移植至其體內,行使其生育權,應當受法律保護。